個資蒐集告知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確保客戶的權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如下:
一、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類別及利用之對象、地區、期間及方式
| 特定目的說明 |
業務類別 |
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一、 電信業務及加值業務 |
133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
013公共關係
040行銷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
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 二、 電信工程業務 |
055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管理 |
| 三、 資訊服務 |
135資(通)訊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
| 四、 資安服務 |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
| 五、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拍照影像、遷徙細節及其他詳如特定業務類別之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 利用對象 |
一、 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公司主管機關)。
三、 依國內法律法規或契約之有權機關、監管機關或稅務機關。
四、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 利用地區 |
前項所列之利用對象在國內所在地。 |
| 利用期間 |
一、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二、權利行使事項
貴客戶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請求查詢、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等權利,其行使方式及收費方式依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三、注意事項
貴客戶得自由選擇提供資料(但依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若不提供將影響服務申辦或其完整性。